“五洋债”案第一批赔偿款执行到位。

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称,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陆续履行案款,截至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

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总计履行5.7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54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594.10万元。

杭州中院公告显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下称“五洋债”案件)相继生效,共计涉及总标的约7.03亿元。

根据此前法院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五洋债案第一批案件(主体是487人的代表人诉讼案一案)执行款执行到位,相关被执行人(一审被告)也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支付义务,相关执行款到达投资者账户中。”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称。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根据公告,杭州中院已于2022年1月22日、1月30日、3月4日三次发放案款共计5.61亿元,并于3月25日进行第四次案款发放,金额约1.57亿元,至此3月4日前在该法院立案执行的五洋债案件本息发放完毕。

宋一欣称,后续,还有案值数亿元的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须待履行。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是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开庭以后起诉的,目前,这些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已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上诉,正在走上诉程序中。 这些案件一审判决的结果跟第一批案件的判决结果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五洋建设债券案中,产生过几个行政处罚决定,而主要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日为2018年7月9日。其他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时间分别为: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2019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六名责任人员)》。

“安全的诉讼时效时间最迟是2022年11月11日,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应当抓紧起诉。”宋一欣提醒道。

他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即15五洋债/122423、15五洋02/122454)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有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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