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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
(二)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
(三)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若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因使用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化妆品中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三)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舆情广泛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