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二十二部门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印发,从而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科研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最重要动力之一。数据表明:2021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7956.3亿元,投入强度持续提升;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由2012年的第34位跃升至2021年的第12位。

但同时,在科研领域的失信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在科技部网站上已经通报了21批科研失信案例,涉及1422名责任人。国家为科研创新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这是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但如果不持续加强“田间管理”,就会造成“肥料流失”,也难免长出“杂草”。科研失信就是“杂草”。


(相关资料图)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仅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这中间因素固然很多,但其中科研失信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避免长出“杂草”,首先要压实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什么会出现科研失信现象,关键是相关主管部门和科研主体事前审查不够、事中监管不够、事后处理不够。

上述《规则》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包庇、阻挠、干扰这些用词反映出在科研失信上多方面负有责任,甚至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这个利益链条不切断,就很难真正避免科研失信现象的发生。当科研经费被视作“唐僧肉”的时候,责任并不完全在“小妖”身上。

其二是科研人员的充分自律。很难想象,一些科研人员如果在诚信方面存在缺失会能有什么样的科研成果。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如果这些科研人员将心思用在了套取科研经费方面,那他们就不配科研人员这个令人尊崇的称谓。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其中就包含了对科研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即使是院士,如果在科研失信方面存在瑕疵也不能免责,即使他们过去有着很重要的贡献。

《规则》第29条规定:(如果存在科研失信问题)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上述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每一个科研失信人员都会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这些科研失信人来说,不单影响当下,更关系到未来。这就是从制度上增强惩戒威慑力的体现。

其三要不断针对新问题,出台新办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更加完善。

这次出台的《规则》就针对3年来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出补充完善,增加了对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规定;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也做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认定。今后,在科研失信方面还会有新的情况出现,重要的是及时发现新情况,出台新措施。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