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让文物真正活起来,在推进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国家统筹、央地协同、地方建设。

根据《通知》,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侧重专题,突出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和发展思路创新,突出各类文化遗产资源、各方面优势政策力量系统集成,突出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突出文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双向促进,突出发挥文物资源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优势作用,瞄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率先实现突破、取得经验。

据悉,申请程序方面,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物局有关工作要求,填写《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见附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市县填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和筛选,向国家文物局推荐。初审工作要对标党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部署要求,立足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全局,加强指导、综合研判,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确保后续工作可持续,确保示范、引领国家文物局将组织开展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等工作,核定并公布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名单,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相关制度安排。(记者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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